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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保险常识
 
◎ 索 赔 手 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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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08-06-26 11:06:55

索赔手续

  首先,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,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,填写《出险通知书》,保护好第一现场,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,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。

 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,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:

  1、通知保险公司。保险事故发生后,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、保险标的,保险险种险别,保险期限等事项,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。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,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。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,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,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。对于火灾或机动车辆出险,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。

  2、接受保险公司检验。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(如保险代理人、检验机关)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保险标的,并提供各种方便,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,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。  

  3、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。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,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。   

  财产类损失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:
  (1)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;
  (2)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;
  (3)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。前者如账册、收据、发票装箱单等,后者如身份证、工作证、户口簿等。
  (4)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。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、出险证明、损害鉴定证明等。
  (5)索赔清单。包括受损财产清单、各种费用(如施救整理费用)清单等及其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。
  (6)涉及诉讼的,应提供法院判决书。   

 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:
  (1)保险单   
  (2)出险通知书  
  (3)保险车辆事故证明、责任认定书  
  (4)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
  (5)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、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
  (6)对部分案件,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

   索赔时:  

 一、属单方责任事故,没有人员伤亡,应提供:
   1、出险通知书(盖章或签字)
   2、出险证明(交通管理部门盖章)
   3、修车发票原始件,修理、更换部件清单
   4、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

  二、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,除以上证明外,还应提供:
   1、伤者诊断证明(县级(含)以上医院)、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、死亡者死亡证明
   2、抢救治疗费收据
   3、事故责任认定书
   4、事故调解书
   5、伤亡工资收入证明、家庭情况证明 (派出所盖章)
   6、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

 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:
 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,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“出险通知书”。
  车辆被盗后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,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,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:
  (1)保险单正本、保险证、
  (2)出险通知书、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、
  (3)车辆行驶证、
  (4)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、
  (5)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、
  (6)购车原始发票
  (7)市公路局《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》收据、车辆全套钥匙、权益转让书。
  (8)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,应由公安部门在有关证明上注明,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,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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